如果在
诉讼前进行的
保全措施最终未能
胜诉,那么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由于其错误行为而给被申请人带来的
经济损失所引发的
赔偿责任。
关于此类
赔偿,通常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并无充分的理由支撑或者未尽到审慎行事和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保全措施不当,那么他/她应该对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
这类损失可能包括因财产被法院查封或冻结而引发的利息支付;或者是因为贸易合约无法执行而产生的商业利益损失等。
在此情况下,原告应该主动提出
证据来证明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过失。
然而,被申请人则应当承担起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保全措施失败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主要责任,同时还需要证明其具体的损失金额具体大小。
然而,应当明确的是,赔偿仅限于原告实际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