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由检察院审查并批准之后,公安机关进入了侦查
羁押期,然而该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应当超出两个月。
若案件复杂程度较高且已经接近期限终点却依然无法达成审结的话,那么就需要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便能够将期限进一步延长一个月。
但是对于以下几种情况,期限即使已经过渡到
最后阶段,却仍然难以完成侦查工作以宣告结束,此时便可以向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请求,并且可以获得批准,申请期限最迟可延长到两个月:
首先是在交通条件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次是涉及到重大
犯罪团伙的案件;第三类是流串作案而又复杂莫测的案件;
最后是因为
犯罪涉及范围广阔、取证难度极高的重大复杂案件。
若是
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按照前述规定的延长期限之后,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以实现彻底终结的,则可以再次向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请求,并且也可以获得批准,申请期限最迟可再次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