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仲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月平均
工资的计算,通常是按照特定的规则来进行的。
这其中一般的计算方式是将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所有工资总额除以十二得出。
这里所指的工资总额,不仅包含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常规性的货币性收入,还包括了
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等各类形式的收入。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类款项通常并不被纳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之内:即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福利费用、以及在
解除劳动关系时所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等。
在进行具体计算时,我们应该以劳动者实际收到的工资为基准,而对于已经扣除的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实际
代扣代缴的部分,仍然应当被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计算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