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
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实际负担
诉讼费用的主体应该是
被执行人。
然而,当提出正式的执行请求之时,申请人或许需要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交费用以备后续使用。
需说明的是,如果
执行标的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整,那么每宗案件只需缴纳50元的预交费用即可;若执行
标的额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则应按照1.5%的比例进行相应预交;若执行标的额再向上调整至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超出上限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以及超越1000万元这三种情况,则分别按照1%、0.5%和0.1%的比例进行预交。
然而,若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实际支出的费用,例如执行人员因
执行公务而产生的
差旅费等,这些费用将由
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待执行款项到位后再行扣除。
若最终执行成功,则被执行人将承担上述所有费用;反之,若未能顺利执行,则所有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