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六种形式:
首先是实际损失,即
违约行为直接引发了现有的财务资产的价值缩水,比如遭遇商品损害、应付却未付的欠款等;
其次,预期利益损失通常被视为“潜在收入”的损失,即若合同得以按照约定执行,
当事人理应获取的经济利益;再者,信赖利益损失则是源于对合同的信任而发生的相关支出,诸如为
履行合同所需进行的筹备工作投入,以及因为对方违约而无法收回的投入价值;至于
恢复原状所应当承担的费用,指的是在遭受破坏之后,为了将受害方的权益重新调整至合同未发生违约前的水平所需付出的代价;
最后,利息损失乃由于违约方未能及时履行赔付或者义务导致的,从而使得守约方不得不承受的资金利息损失;除此之外,也有可能因为
追责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诸如
律师费、
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然而,对于上述各项损失的主张,必须备有相应充足的举证材料支持,同时遵循可预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