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所造成之损失的评估与衡量,一般应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其
一,以实际损失作为基石,该损失不仅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之后本应获取的经济利益,更涵盖了因
违约行为所引发的直接
财产损失以及为了减轻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等方面;其
二,必须充分考虑到可预见性规则这一要素,具体而言就是违约方在缔结合约之际理应对因自身违约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有所认知。
然而对于那些跨越已预见范畴之外的损失,违约方可能无需对其全额进行赔付;再者,损失计量的过程还须遵循损失预防规则,换言之,受到损害的一方
当事人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散,如果未能采取任何行动导致损失扩大,那么由此产生的额外部分是不能被纳入索赔请求中的。
具体到每个事例中,损失的确立及估算都需要综合运用各类
证据资料并结合特定情形加以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