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中,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导致
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
首先,务必出席
仲裁会的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员基于正当合理缘由未能出席;
其次,如当事人临时向仲裁小组提出回避申请;此外,当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出席以获取新的证词,收集新的
证据或者重新评估鉴定、勘察等事宜时,亦需延期审理;
最后,其他致使仲裁审理无法顺利进行的突发状况,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均属于应当延期的范畴。
必须明确的是,延期审理的决定应由劳动
仲裁委员会依据具体情况审慎考虑后予以作出,并且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回复结果,同时向参与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