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关于夫妻双方债品种类的判定,主要应依循以下方针与准则:
首先,夫妻共同承担的
债务应该包括夫妻双方由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或由其中一方在事后发表承认声明等共同行为所引发的债务;
其次,为维持家庭基本生存需求而产生的债务。
在此基础之上,针对超出家庭正常生活所需的额外债务,理论上不应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除非债权方有
证据表明这类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的债务,那么这种债务原则上也不应列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除非债权方面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种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有的生活、生产经营范畴或是源自于夫妇两人的共同意志表达。
最后,需强调的是,对
夫妻债务性质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