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因
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
补偿金事宜究竟是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呢?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
劳动者并不符合其预先设定的录用标准,进而决定予以解雇,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并无义务支付给劳动者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以不合理或非法的理由,例如任意解雇为由,对劳动者实施了辞退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支付补偿金的责任。
关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通常会依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此,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由于试用期的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务必注意选取合适的时间段。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补偿中所涉及到的月工资应当依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数额为准,其中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类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