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住宅用地所发生的
拆迁赔偿以及相关利益的
继承事宜,需要在具体情形中加以区分处理。
首先,应当明确指出,农村住宅用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因此其本身是无法被继承的。
然而,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却可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
倘若被
继承人在生前留下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
遗嘱,那么便应当依照遗嘱中的内容来进行继承分配。
反之,若无遗嘱存在,则应当依据
法定继承顺序,将财产交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进行继承;如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则由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进行继承。
至于拆迁赔偿方面,仅限于对房屋的补偿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而对于安置补偿部分,则需要依据具体的安置政策以及被安置人员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能够予以继承。
此外,继承人还应该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