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业务中,倘若借贷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归还欠款,作为
担保人往往需要承担起连带
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贷款违约现象发生且借贷方未能及时清偿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银行将有权力要求担保人代替借贷方全额或者部分地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以及相关涉及的其他费用款项。
对于担保人来说,其所担负的责任是无条件的,只要贷款出现
逾期现象且借贷方未能完成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银行无需先行向借贷方进行追索,而是可以直接向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然而,担保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仍然拥有向借贷方进行追偿的法定权益。
假如在
担保合约当中已有明确规定了担保份额的话,那么担保人便需要在约定的份额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反之,若无任何约定,担保人则需要承担起
连带责任。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提供担保服务之前,务必要对借贷方的信用状况以及还款能力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同时要审慎评估担保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