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大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完成首次鉴定。
若
当事人对于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第15个自然日之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再次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医学会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依据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与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参与鉴定的专家通常应具备优秀的业务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且需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达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