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问题,应取决于具体的情节和情况。
通常来讲,
行政机关应当自履行期届满之后的第三个月之内启动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然而,如果涉及法定的特殊情况,相应的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以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为例,当
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时,且未履行行政决定,那么无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能在上述期限期满后的第三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对
行为人做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但是行为人未能如期履行,那么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增加罚款或
滞纳金的金额,但所增加的金额不能超过原金钱给付义务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