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明确规定利息的借款凭证,要求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计算起点需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若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支付方式并无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倘若借款人坚持主张支付利息,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若借款人主动表示愿意支付利息,或者出借方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借款人曾经承诺过支付利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请求借款人从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此外,若双方在后续的协商过程中就利息问题达成了
补充协议,则应以该补充协议所确定的日期作为
利息计算的起点。
总而言之,在借款凭证中未明确规定利息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确实存在一定的限制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