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首选以
欠薪的公司作为
诉讼对象提起劳工仲裁或者进行司法诉讼。
可是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中,那么我们也完全有可能将公司的股东一起纳入到诉讼被告的行列中来。
当股东出现了未能履行或者是没有全面履行他们的
出资义务,甚至是有
抽逃出资的行为时,我们就可以将这些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并且要求他们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对于那些
公司债务无法偿还的部分承担起补充
赔偿的责任。
此外,如果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着人格混同的现象,例如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以及业务混同等等,这些都会严重地损害到
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样可以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然而,请务必注意,以上所述的所有情况都需要你具备充足的
证据来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