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离世之后,关于其生前所负担之
债务的清偿问题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和解决。
若该笔债务的性质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类型,那么,作为幸存下来的那位配偶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清偿义务。
而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即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决策,或者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已故者的
个人债务,那么就应该用他/她留下的遗产来进行清偿。
在遗产
清偿债务时,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继承人如有自愿偿还的意愿,则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也无需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责清偿。
总而言之,在处理此类
债务问题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债务的性质、遗产的状况以及继承人的意愿等多方面的因素,以便最终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