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拘留执行实效性的探讨,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般的原则是,行政拘留的决定自颁布之日起即刻生效并应当即时执行。
然而,若被
处罚者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选择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则可向公安机关提交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对是否存在
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如认为暂缓执行不会引发严重后果,则可允许被处罚者或其
近亲属提供
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
保证金,从而使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得以暂时搁置。
若在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行政拘留决定被依法撤销,那么该决定将自动失效,无需再行执行。
反之,若复议或
诉讼程序结束后,原行政拘留决定仍然有效,则必须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