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在试用
期限届满后尚未正式转正却遭到解雇这一特殊情况下,是否有权利要求获得相应补偿需因实际情形进行综合考虑。
若是用人机构无法持有确凿
证据证明该名职员并不具备所聘岗位所必需的任职资质,那么这样的解雇行动实际上便构成了非法解除
劳务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该名职员便享有要求
赔偿的权力,其标准是
经济补偿金额度的双倍。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该名职员在当前工作机构所服务的年限进行衡量,每满一年则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酬水平的金钱作为
补偿金。
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的服务期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低于六个月者,仅需支付其半个月薪水的补偿金。
但是,倘若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实该名职员确实不满足其所聘岗位的任职资格,并且在
试用期结束之前已经向其明确告知不予转正并予以解雇,那么通常而言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在此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均应高度重视搜集、整理以及保存与之相关的各项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