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原则上,当发生
根本违约时,作为违约方的一方并不享有
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本违约乃是指由于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整体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在这个过程中,
合同的解除权通常是授予给没有违约行为的那一方。
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合同各方自愿达成共识这一基石之上,而违约方的根本性违约无疑破坏了这份共识,因此无违约方有权力选择是否解除该合同,并且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例如赔付损失等等。
然而,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若继续执行合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且违约方并非出于恶意违约等原因,经过法院的全面评估与判断后,可能会批准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且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以及充足的论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