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应条款规定,在一般的社会实践中,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行使并维护民事权益的法定
诉讼时限通常被规制为三年。
然而,法律为特殊情形额外设定了规定,则应依法定执行。
此三年的
诉讼时效,主要自
当事人明确知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及对应的
责任人之时开始计时。
当然,在某些具体情境下,例如双方约定将相同
债务划分为多个时期进行还款,那么此时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最后一个偿还
期限届满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诉讼时效期满以后,相关责任人有权提出不执行债务的抗辩理由。
然而,若责任人已经同意履行债务,则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拒绝履行的借口。
此外,如果出现了
诉讼时效中止的特殊情况,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间将会得到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