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仲裁程序中关于受理与裁决的期限具备明确的规定。
一旦
仲裁委员会接到
仲裁申请,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若认定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给申请方;反之,若发现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则应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方拒绝受理,并详细阐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缘由。
对于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应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裁决工作。
如因案情复杂而需延长
审理期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当事人。
然而,延长的审理期限总计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若
逾期未能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依法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