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必须在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各自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必需的所有材料。
而作为当事人的各方,则应在收到医学会发出的相应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医学会提交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资料,以及由当事人亲自撰写的书面陈述和内心对于此案的真实想法。
医学会也应在此之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各项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进行详细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最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换言之,从医学会正式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开始,至最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止,整个过程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然而,若遇有特殊情况,例如需补充鉴定材料等,鉴定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