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特定法定条件之下,
拘役者才有被赋予
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
然而,暂予监外执行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着严格的法定前提条件,例如患有严重疾病且需
保外就医的情况;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生活无法自理、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群等。
但是,对于那些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风险的罪犯,或者是存在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则不得予以保外就医。
负责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构应将相关决定抄送给人民检察院。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所不当,他们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而当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构接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之后,应立即对此项决定展开进一步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