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的解雇及
赔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予以确定。
当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
裁员之行径时,须按照法定程序向该等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的准则为,根据
劳动者于当前机构内所服务的具体年份数,每累计完成一年时间,便需向劳动者追加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份的
工资数额作为
补偿金。
若劳动者自累积满六个月的时间开始计算至不足足额一年时长,则视为已服务一整年;若用人者在双方协商决定
解约或
终止合同时,劳动者的服务期尚未达到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至于“
月工资”的定义,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执行,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则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