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上的违约
损害赔偿的限定法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向:
首先是“可预见性”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违约方所负担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该不超出其在
签订合同当初可以预见到的,亦或是在其有能力预见到的情况下,因为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
经济损失。
其次是“减轻损失”原则,这意味着遭遇违约方有义务积极主动地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减轻损失,若此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话,那么他们将无法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再者是“损益相抵”原则,该原则规定,当
受害人由于同一原因遭受损失并从中获益时,他能够请求的实际
赔偿金额应该等于损失金额减去利益所得金额的差额。
此外还有“过错相抵”原则,意味着如果受害人本身对损失的产生或扩大具有同等程度的过错,那么违约方就应对自身的
赔偿责任进行适当的减轻。
所有这些限定规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寻求合同双方之间
权利义务的均衡关系,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公正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