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案件中,一经
仲裁结束之后,若企业选择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且该上诉又被法院驳回的话,那么这家企业便无法再次对这一
仲裁结果进行
申诉。
在我们国家遵循的“一裁终局制”原则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它立刻产生
法律效力。
然而,若是出现某类特定的法定情景,例如仲裁过程中裁定的
证据为
虚假证据、或者是对方
当事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断的关键信息等等,在此种极端状况下,该企业仍有权利向负责仲裁的中级人
民法院提交
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倘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企业的撤销请求不成立,则通常视为仲裁裁决继续拥有有效性,这个企业将不得不再度对同样的仲裁裁决予以上诉或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