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安排,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尚未明文规定必须固定为每月的某几日。
实际上,正如我们一贯主张的那样,这个问题应该全面考虑儿童的年龄生长阶段、学习生活状况及其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等等多元因素,以期做出最为合理的决定。
如果各方
当事人能够依据相关规则达成共同协议,即可按照既定的共识进行实施。
倘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应该将决策权交予法院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慎重地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长远利益考虑,量身定制相关条款。
例如对于年幼的儿童,可能需要给予更多的探望机会,但每次的时间则不宜过长;而对于具有较强自主意识的孩子,或许可以适当地延长其单独相处的时间。
一般的常见做法包括每周或者每两周进行一次探视,每次持续几个小时;或者每个月安排个别两天或者三天作为集中探视的时间段。
总而言之,我们的最终目标在于确保没有直接照顾和
抚养孩子的那一方仍然能与孩子保持紧密的亲情联系,同时又不会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业产生过大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