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的股东发生变更时,其对原有
公司债务的负担和责任并不会因此而改变。
任何企业都必须依据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来负责支付其所有
拖欠的
债务。
虽然原来的股东已经按照他们承诺的
出资额度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并且在
股权转让过程之中没有故意隐藏或者制造债务问题的行为,但是他们一般情况下仍然不用为新的
债权人负担起还债义务。
然而,对于新的接手者来说,鉴于他们清楚地知道公司以前存在但是尚未公开披露出来的债务状况,如果他们在这种情况之下接受了这份
股权,那么,根据一些法律规定,他们可能需要在一个相应的范围之内,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总的来说,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人组织,企业才应当是其所欠债务的最
主要责任人。
但是当公司的账面资产不够用以支付其所有债务,又或者发现有股东曾经未按照出资约定的数额出资,甚至从公司转移走了其作为资本应有的资产,那么这些股东可能就需要在他们未能全额或是部分出资及
抽逃出资的这个范围之内,给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
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