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通常采用“
举证责任倒置”这一
基本原则。
在此种情形下,患者需要率先证实自身与
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存在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相关损害。
然而,医疗机构却需要承担起证明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以及自身并无任何
医疗过失的重任。
但是,当医疗机构已经充分履行了相应的
告知义务,又或者是由于患者本人拒绝接受医疗机构按照正规诊疗准则为其制定的治疗方案,进而导致出现了伤害后果时,医疗机构便可以此为由,主张减轻甚至豁免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
举证责任如何合理地分配给双方
当事人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全方位、深层次的综合分析和评估,以便确定究竟应该由哪一方
法律主体来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