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
贪污犯罪中如何界定“个人贪污数额”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将其理解为所有参与到共同贪污行径的个人实际所获取的财物数量。
对于构成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将会依据整个集团进行贪污活动的总体金额,接受
法律制裁。
对于共同贪污犯罪环节中的其他主谋,他们将基于他们所参加或发起以及指挥的集体
贪污行为的总共金额,受到法律的惩罚措施。
当涉及到众多贪污者各自运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贪污活动这一情况时,他们的贪污额应该被视为所有参与共谋贪污行为的总额来判定。
然而,如若这次共同贪污行动没能成功,那这些贪污的数额就应该其参与共同贪污行为是的数额来确定了,但是在
量刑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
总的来说,共同贪污罪数额的认定,需要全面考虑各个
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实际获得的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