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非法经营这类案件中,所谓的“主动上交”通常是指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方自愿且积极地将
非法所得、涉案物品等移交给相关执法机构。
对于这种上交方式的认定,需要综合参考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上交的时机选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上交时间点发生于执法机构尚未来得及获取到相关线索或未对其实施任何
强制措施之前,这样的主动性无疑要更为显著强烈。
其次,需要考量的是,有关上交的态度是否真实诚恳、彻底无暇,以及在交代问题时是否做到毫无保留。
最后,还需考察的是,此次上交的行为究竟是出于自愿,还是在外部压力之下不得不做出的妥协。
若能被合情合理地认定为主动上交,那么在
量刑环节通常就会视之为一种从轻处理的情节给予应有考量,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免去
刑事惩罚。
具体裁定结果,仍须依据非法经营行为的详细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