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发现存在
贪污行为之后试图通过洗钱加以掩盖,这不仅仅是构成
贪污罪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同时涉及到洗钱罪。
贪污罪,顾名思义就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职务之便,采取侵吞、
盗窃、
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反之,洗钱罪则是指对于明知是由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及收益来源,为了掩盖、隐瞒这些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一系列相关行为。
当贪污行为发生后,再进行洗钱操作,这无疑是在
贪污犯罪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新的
犯罪行为,因此必须按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仅仅依据贪污罪来进行
定罪量刑。
然而,具体的定罪量刑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