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当一方
当事人主张所约定的
违约金存在过高且请求法院予以适度减低时,人
民法院则需以实际损失作为评判标准,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及其所期望获得的利益诸多方面的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全面考量,并据此做出裁定。
在此过程中,违约方应对其关于
违约金过高的主张负有
举证责任,即须证明违约金确实超出了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通常来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便可被视为“过于超出了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对其进行调整的幅度方面,都会充分考虑多方因素,以达到平衡各方权益,追求公正正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