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犯罪嫌疑人遭受
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即享有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而一旦
辩护人正式接受授权,便可依规向侦查机关
递交律师函及其他必要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既定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在收到上述资料的短时间内,为辩护人安排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事例的复杂性以及看守所的工作安排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这一环节可能会出现延迟现象。
尽管如此,法律对于辩护人的会见权给予了充分保障,如果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地拖延或拒绝安排会见,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