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商品房的购买与售卖合同之中常常明确约定了交房的具体日期。
若是该开发商未能遵守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交房给业主,这是构成了对当初签订的那份购买与售卖合同的
违约行为。
因此,他们应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也就是应当依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向
逾期未交付房屋的业主,由其依据签定的
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
通常情况下,合同条款都会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有所规定。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任何约定,或者对于违约金规定得并不清楚明确的话,那么业主仍然拥有依照
逾期交付开始到使用房屋期间,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权威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理位置、同类房屋租金的价格水平进行索偿的权力。
同样地,业主也有权以
书面形式通知并督促开发商,在公平且合理的时限之内提供交房服务。
如果开发商在收到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的话,那么业主便有权选择撤销和解除原本的购买与售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