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
批捕之后,最初实施
逮捕的时刻往往应当立即行动起来。
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实际执行逮捕的时间与正式的逮捕决定之间可能会存在微小的时间间隔。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颁发的
批准逮捕决定书之后,必须坚决执行此类决定,同时还须将执行的详细信息以最快速度告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若由于
犯罪嫌疑人正在潜逃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立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将会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全力将其迅速捉拿归案。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逮捕之后的侦查期
羁押期限最高只能延长至两个月。
对于事例情况较为复杂、期限即将期满仍不能终结的事例,公安机关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进一步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
然而,具体情况仍然要参考事例的性质以及复杂程度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