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应自
犯罪行为产生之日起开始计时,而所谓“
犯罪之日”则一般被视为
犯罪事实成立的标志性日期。
然而,若犯罪行为呈现出持续或连续的状态,那么追诉时效应应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涉及到
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追诉时效应的
起始时间需针对每一位
共犯,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单独确定。
对于那些属于
结果犯的罪行,通常将犯罪结果实际发生的那一天作为犯罪之日来计算;而对于
行为犯而言,则将犯罪行为实际实施的那一天作为犯罪之日来计算。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
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
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相关事例之后,任何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都将不再受到追诉时效应的限制。
此外,如果
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应期间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却未予立案的话,同样也不会受到追诉时效应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