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的
房屋租赁协议中,承租人未能达到租约期限而要求提前终止租房行为时,出租方是否应该退还押金这一问题,是依据双方所签订的
租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决定的。
倘若合同明确地指出,提前结束租赁期属于违反合约的行为并且押金将不予以退还,那么作为出租方就有权利依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合同对于此类情况并无明文规定,那么通常应当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及实际发生的损失状况来进行判断。
假如承租人提前结束租赁期并未对出租方带来任何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或者损失金额低于押金的数额,那么出租方理应返还部分押金。
反之,若是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押金的数额,承租人可能还需额外承担
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总而言之,在处理押金退还问题上,我们必须全面考虑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实际发生的各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