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遭
侦查机关实施首次审讯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该嫌疑人均拥有权利委托
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若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请求与
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通常而言,在工作日期间,只要手续完备,律师提交会见申请后便可迅速与嫌疑人见面,然而实际的会面时间可能会受到事例复杂程度、看守所工作安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最长的等待时限都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