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在实践中广泛被认为是一种预约协议性质的合同。
若一方在签署后发生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核心部分应根据该意向书中的具体条款及其违约行为对另一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作出判断。
若双方在签订意向书之时已就
违约金问题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书面约定,那么违约方通常应按照这些条款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
赔偿。
但若意向书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则违约方除违约金之外,还需对对方因违约行为承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负责赔偿,其中既包括
直接损失,又涵盖了可能出现的预期
可得利益损失。
这里的直接损失,可以理解为因达成该份认购意向书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开支。
至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如买
卖房屋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可能致使买方在同样的交易条件下不得不为同类型房产支付较高的额外代价等情形皆可纳入其中。
在违约赔偿数量的确立上,法庭会依据合同执行程度、违约方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利益大小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与衡量。
总的来说,任何时候,具体的
赔偿金额都必须以个案的实际情况作为最根本的评判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