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受贿类
犯罪,包括
自首、退赃、坦白等人为因素对于
量刑结果产生的影响程度,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综合性的评估和判断。
首先,值得强调的是,自首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一种合理因素。
在大部分的情况下,
犯罪行为或者
犯罪嫌疑人并未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关注,或者即使已经被察觉,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收到来自司法部门的正式讯问,也没有被捉拿归案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直接地前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交代自己的
违法行为,并且在供词上如实陈述其所犯罪行,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获得相关部门法外开恩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退赃与坦白这两方面则可以被视为酌定的
从轻处罚情节。
其中,个人积极向执法机构退回其
非法所得,这意味着该犯罪人员已经开始认真面对自己的过失并且表达出认错悔过的意愿,这种正面的行为表现自然可以成为法官在量刑阶段进行酌情考虑的有利
证据之一,从而对其处以较轻的判罚;坦白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并且在供词内容上做到了真实可信,这样的做法同样可以获得从轻处理。
概括来说,具体到某一特定事例的具体量刑程度究竟应该降低多少,我们并不能够给出过于简单化的答案,这主要取决于许多其他的关键因素,例如事例的严重性、贪污受贿的金额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良影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