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购买
安置房合同纠纷的司法
管辖原则是"原告应对被告直接负责",这意味着应该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予以管辖/审理。
然而,如果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其
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那么法院应当将事例移交至该常居地人民法院审理。
但是,在涉及到房屋销售和交易产生的合同纠纷时,也有可能适用专属
管辖权——此类事例需要由争议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因此,在西安处理购买安置房的合同纠纷时,需要遵照西安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作为
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利。
当然,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法院的管辖权,并且这个约定并未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