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毒品罪”特指
行为人故意知晓所涉物品为毒品后,仍实施贩卖、运输之行为。
其中,“贩卖毒品”意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
非法收购毒品;而“运输毒品”则是指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借助交通工具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毒品的转移活动。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所涉物品为毒品而仍然实施相关行为。
同时,客观方面也须实际实施了贩卖或运输毒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论多少均构成
犯罪,然而运输毒品的数量将对
量刑幅度产生影响。
另外,如果有确凿
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受雇佣运输毒品,且确实属于受蒙骗和被利用的情况,则可依法不对其行为予以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