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父母因
拆迁所获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的
共有财产,这取决于特定的情形和
证据材料。
如果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将
房产赠与给某个子女,并且有相应的书面文件加以证明,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类房产通常可被视为子女的
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在协议中并未发现有关孩子个人财产的特殊说明,而且这个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获得的,同时在整个安置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做出了贡献,例如使用了夫妻共有的财产来弥补差额等等,那么这样的房产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总的来说,判断的关键因素在于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条款以及夫妻在取得房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细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