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仲裁事例中,
延期审理的情况通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批准。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申请人因突发性疾病或遭受
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准时出席庭审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
然而,为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流程:即在仲裁庭指派的举证期到期日前,按规定书面方式提议延迟审理,提供详细阐述延期原因以及可能需要额外花费的时间段细节的申请书给
仲裁委员会。
之后,仲裁委员会将对该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其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充足。
若仲裁委员会认定理由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则会做出同意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事例的双方
当事人。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总时长不能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同时,由于延期审理通常仅适用于特殊情况,因此其执行次数一般也只能被记录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