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参与经营活动的合作伙伴关系中,针对
债务纠纷所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般遵循如下明确且成熟的基本准则:首要原则是,作为合作伙伴,他们需要为所有合伙义务支付
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这就意味着
债权人有权向他们中的任意一名或全体合作伙伴提出完全清还
债务的要求。
然而,如若在
合伙协议中有债务负担比例的约定,应该按照约定行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约定仅能在合作伙伴之间生效,并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当某位合作伙伴在偿还合伙债务时超出了他/她本应承担的份额,那么这位合作伙伴便有权向其他合作伙伴进行追偿。
举例来说,假设有
A、
B、C 三位合作伙伴共同参与经营,对外负债达到了 100 万元。
倘若在合伙协议中并未对债务负担比例做出明确约定,那么债权人可以向
A、
B、C 中的任意一位合作伙伴提出偿还 100 万元的要求。
假如 A 合作伙伴全额偿还了债务,而根据约定,A 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为 30 万元,那么 A 合作伙伴便有权向
B、C 两位合作伙伴分别追偿 35 万元。
总的来说,在处理合伙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