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进行搬迁之际,如若出现下述状况,则员工极有可能获得“N+1”的
赔偿金额:
首先,搬迁活动导致了
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使得原本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商议,仍然无法就更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当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在未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的前提下(即“+1”),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
所谓的“N”,其实就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须根据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至于“月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
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