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过程中的
逮捕与否及其判决方式这一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多项影响深远的因素来全面审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对于
未成年人的
违法行为,主要采用教育引导为主、
处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尤其是针对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即满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不被视为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
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对于已经年满12周岁而尚未达到14周岁的青少年而言,如果他们实施了构成故意杀人或者
故意伤害的罪行,并且导致他
人死亡;或者采取极度残忍或者极端恶劣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的后果,那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和批准后,他们将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样地,对于已经年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6周岁的青少年来说,如果他们实施了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严重罪行的话,也必须承担其刑事责任。
最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触犯了相关法律
法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对待这类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进行
量刑处理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将会给予适当的减轻或从轻判罚,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我们还会选择不对其
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