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最新法律条文,请求法院进行
强制执行的
有效期限已经调整为三年。
在
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三年期限的起点是从法律文书中所明定的详细履约日期的最终一天开始计算;另外,如果法律文书要求分期履行,那么这个三年期限则应从每一次规定的履约日期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最后,假如法律文书没有明确规定履约日期的话,那么该三年期限应当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在此必须强调,这三年期限属于不可变更的固定期间,不适用于中止或中断实施相关规定。
如果逾越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并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的话,法院应予受理,但如果
被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问提出异议,经过法院仔细研究审核认定异议成立的话,将会裁定拒绝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