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获得的
经济补偿金额如在当地前一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将无需
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其金额超过该标准,则需将其从当期综合所得中分离出来,单独适用综合
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税。
具体的计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经济补偿收入额 - 免税收入 - 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请注意,在此公式中,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均依据综合所得税率表来确定。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劳动者所获经济补偿金额超出当地前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标准的部分为五万元,经过各项费用扣除后,可得净得四万元。
根据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十,以及速算扣除数为二千五百二十元这两个数据,该劳动者所需缴纳的
个税金额可算出为:(四万元×百分之十 – 二千五百二十元) = 一千四百八十元。